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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耀杰
我们在望城县大众养殖合作社举行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启动仪式,其目的就是要在全市范围内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高潮,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市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下面,我就加强法律的学习和宣传,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制度创新。它完全不同于以往的人民公社,是广大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办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伴随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发展的一个全新的市场主体。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填补了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部法律立足于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等内容作出了符合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的相应规范。法律还明确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持与扶持的主要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惠农政策精神。
二、要准确地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工作中,准确地把握立法指导思想,对于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在发展的初期,立法首先考虑的是,是否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是一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因此,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我们也一定要在全面、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以是否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工作标准。
二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从实际出发。法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最接近合作社原则的那些组织。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所处的发展环境,不仅与现时多数国家不同,也不同于国际上合作社起步阶段的发展环境。因此,实施法律,都必须从实际出发,我们不能用国际上成熟的合作社来类比当前还显稚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要不断地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中,研究我们的情况,总结经验。特别重要的是,要总结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保持农民主体地位,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好经验,努力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律。
三是规范要适度,在发展中规范,宜粗不宜细。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开始发展和规范,实践中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陷。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确定了一个非常低的门槛。在实施中如何把握这个尺度,关系到本法是不是能够起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作用。因此,规范的同时,必须要注意保护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要注重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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