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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为维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与和谐社会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劳资双方可签订保密协议
某保险公司认为其高管牟经理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起诉要求牟经理支付违约金共计30余万元。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2003年,原告某保险公司和被告牟经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被告牟经理属原告的高管人员。2007年初,牟经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到另一家保险公司任职。原告认为牟经理违反了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牟经理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共计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牟经理从原告处辞职后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就职,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牟经理支付某保险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2万余元。
法律分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编辑在此提醒读者,应谨慎签订类似本案中的协议,一旦签订就必须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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