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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太原市医保中心发出《太原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太原市的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要在今年6月底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不参加或欠费,职工发生工伤,其工伤费用将由单位负担。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太原市医保中心办公室主任宁迫青介绍说,太原市不属于财政拨款支付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财政经费包干或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应当参加太原市的工伤保险统筹,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统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参保后,太原医保中心将为职工建立个人基本信息档案并加以编号,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伤保险编号、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类别及起讫时间、职工身份、缴费工资等。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指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等业务时上年度职工个人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数,新成立单位为参保当月职工月工资收入,不能提供参保当月职工月工资收入的采用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工伤保险费用不能断档 宁迫青说,工伤保险缴费必须连续进行,如果中断缴费必须从中断之日起补缴,不能空月续缴。2007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从2008年1月起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2008年1月1日(含)后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在实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上述规定时间至实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视为欠费期,须予以补缴。 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从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工伤,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将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实施办法和《太原市工伤保险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不参保发生工伤 单位付费 宁迫青提醒说,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未参加时发生工伤或职工在用人单位欠费时发生工伤,将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另外,用人单位报送的工伤保险登记信息、缴费基数信息等是工伤职工计发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应保证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错报、迟报而影响职工工伤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导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参保单位合并可注销工伤保险 根据管理办法,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性用人单位,在其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单位等事项变更时,需要向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手续,太原医保中心审核后将更改数据库相关信息。 还有一些情形,参保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申请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包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合并、分立;跨统筹范围转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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