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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组织建设需要新思维

http://www.csh.gov.cn  2008年7月12日  中国农产品加工网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整个经济社会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特别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专业合作社和各种专业协会蓬勃发展,各地掀起了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潮。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共有15万家。去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入新的阶段。
  合作组织改变着农民的弱势状态
  按照合作经济的原则,把农民组织起来,已成为目前世界各国农村发展的一种趋势。
  作为世界第一大农产品出口国,美国的农产品主要靠大的农场主经营,其中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参加了合作社。荷兰相对来讲经营规模比较小,4万多平方公里土地,只有2%的人口从事农业,在合作社的组织保障下,成为世界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国。在日本、韩国,农协农会为农民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按照合作经济原则把农民组织起来,正在成为当今世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力。
  “这种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在7月5日由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农村合作经济技术专业委员会举办的纪念国际合作社日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农业部原常务副部长相重阳提出了更为深刻的理解:“我们应该顺应这种趋势。我们说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是因为我们没有按照合作经济的原则把农民组织起来,如果把产、供、销、加工的问题全部在合作社当中开展,在合作社框架下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农民生产的不仅仅是初级产品,而且能够进一步分享在加工、运销中的利润,那么我们的农民就不再弱势、不再贫穷。”
  近年来,由于奶业公司随意压价导致奶农忍痛倒奶的事件时有发生,类似事件很典型地暴露出农民在市场经济中所处的尴尬境地。目前市场上,什么样的奶该卖多少钱,什么包装的奶该卖多少钱,大家心里似乎都没有一个准数。私人竞争,没有类似于合作社这样的组织对其进行限制是个很重要的原因。经营方式的多样性是市场有序竞争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对于农业领域来说,分散的农民必须通过合作社联合起来成为市场的主体,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摆脱弱势的地位。
  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发达国家,农业生产力基本上都经历了两次经济大解放。第一次是土地改革,使农民有了自主生产的权利和积极性。第二次便是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商品经济,合作社就是第二次经济大解放的一个渠道。
  “只有合作社才能带领农民真正占领市场。”中国科学院刘振邦教授说,“而合作社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通过合同把公司与农民联在一起,其核心内容即公司要按照合同给予农民保护价———合作社收购自己社员的产品要高于市场价格,销售生产资料给自己的社员要低于市场价格,并且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工商业利润返还给农民。同时,组织合作社必须有章程。总之,一切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持竞争的有序性和持续性,必须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对于农业领域,要想保证农民通过合作社成为市场的主体,并且真正有能力参与商品经济,合同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
  真正的合作社应该进入市场、加工领域
  一项产业,尤其是农业,其终端的优势一定会比最前端最初级的优势大得多。在发达国家,合作社在流通加工领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其社员分享的利润也就比生产领域大很多。
  中国科学院刘振邦教授强调:“中国目前合作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些人正在重复已经失败了的产中合作社的老路。真正的合作社应该是市场领域,是加工领域,尤其是食品加工领域的合作。目前中国的加工领域都被私人占领了,这是很不应该的,而国外的食品加工领域如屠宰场、肉联厂、奶类加工等一半以上都是合作社在起作用的,我们不提倡公司+合作社+农民,而是合作社本身就是公司。”
  “笼统地提公司+合作社+农民依然是把农民停留在生产领域,生产领域的合作社是个大锅饭,难以激发成员的积极性。公司搞收购加工,让农民提供原料,公司可以随时提高或压低价格。必须有流通领域尤其是农产品加工领域的合作社参与,才能限制私人工商业的盲目竞争,限制市场上的恶性循环。”刘振邦强调。
  处于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大环境下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被放入整个产业链中来看待。
  “合作社的目的应该是让农民成为市场主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前我国合作社发展还存在不足,政府政策给与的重点也存在不足。”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杨谦教授说,“目前,很多私人公司在农业领域发挥了作用,但是不能因为公司促进农业的发展就能够替代合作社。我们应该从产业链的角度来看待合作社的发展,并且支持其向产业终端延伸。如果合作社不能向终端发展,农民不能从加工销售中获得更多的利润,那么农民的主体地位、收入也许绝对额会有增加,但相对地位不可能有根本的改变。”
  在农民基础上合作在合作基础上联合
  “7亿农民的现状决定了我国的合作社规模不可能像丹麦、荷兰。当单个合作社发展的成本超过社会平均成本的时候,就必须有一个平台,把产业链上的所有合作组织联合起来,来解决平均成本过高的问题,但是我们现在恰恰没有联合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李春生指出。
  近年来,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加,同时在自治、民主等理念上有了很大进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明确了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对规范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错误倾向:认为合作社是市场性的产物、独立的市场主体,应该任其自由发展;一些地方感到合作社发展的势头到来了,习惯采取行政的办法去推动其发展;部分领导以及社会人士,出于某种担心没有主动并且强有力的引导规范其发展等。这些都影响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农会是我国台湾地区一个很大的组织,这一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平台,在政府支持下把各种农业合作社联合起来,并且通过合作社之间的联合,解决商品生产流通中成本过高等问题。“在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发展趋势应该概括为两句话,一是在农民基础上的合作,在合作基础上的联合。二是必须体现民办、官助、党领导的原则。”李春生说,“政府如何去引导尤为重要。目前应该有一个既能体现政府意志,同时又能代表农民利益的中介组织来担当指导作用,尤其在我国各项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具有积极的意义。”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liuxia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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