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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啸虎
第三章第一节 合作社的作用
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告了基本符合国际合作社原则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的诞生和出现。由于以前意识形态上的束缚和制约,合作社的理论与实
践问题在我国绕了一个大弯,这段弯路一走就是五十多年。无论是我们的执政党还是广大的中国农民,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尽管如此,在这部闪现了诸多现代国际合作社原则光芒的法律颁行之际,在如何看待合作社的作用,也就是合作社将会给中国农民带来什么的问题上并非所有人都抱有期望,乐观其成,不少人还存有许多疑虑和困惑,甚至是抵触的情绪。
平心而论,鉴于历史上强制性地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个人所有权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及稍后强力推行的所谓“一大二公”(一曰大,二曰公)人民公社给农民带来的苦难,加上始终起到盘剥农民作用的所谓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反村,改革开放刚开始时,合作社的名声在中国并不好。由于合作经济容易被当作所谓“集体经济”,合作社所有被当作集体所有,农民们对合作社这个词还心有余悸。因此,本章第一节拟专门分析一下合作社的作用,即合作社将给农民带来什么,以及合作社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区别。
大家知道,上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在我国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除土地和水利设施之外几乎所有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个人所有权问题(包括土地使用权)。这次改革使农民成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小商品生产者。但是自那以后直到今天,无论我国的市场经济如何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如何进行,我国农民的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及其生产经营模式却始终如故,没有任何改变,并且竟然已经变化成为社会各阶层中人口最多但又最缺乏组织资源的弱势群体!这是非常令人难以理解的。
市场经济要求商品生产者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并建立和发展自己的商品销售渠道和网络,以维护自身的应得利益。在工业和服务业领域,过去我们把这称之为是扩大企业自主权,而现在早已成为普通的常识,即购销权是市场经济对商品生产者的天赋权利。然而,在农业领域,尽管我们已经改革开放了二十多年,但是农民作为生产者,市场经济天赋给他们的、可以保护他们自身利益不受侵犯的生产采购和营销权力却因为生产规模太小,又没有在经济上组织起来而长期受到忽视,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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