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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是传统农业国,地处热带和亚热带,日照充足,雨水充沛,农业种植条件优越,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北部的红河平原和南部的九龙江平原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是全国粮食主产区。经过20多年革新开放,越农业得到长足发展,改革成效显著,粮食产量和出口量稳步递增,已连续8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米出口国。总体来看,越农业改革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86年至1996年,主要调整农业结构,理顺农民与政府的关系;二是1997年至今,主要加大农业改革力度,扩大农民自主权,鼓励农产品出口,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等。
一、总体情况
(一)第一阶段改革(1986年至1996年)
1986年革新开放之前,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村推行合作社发展模式,强迫农民入社,土地由国家通过合作社统一管理,农民不能自主经营,同时要按统一指导价向国家定量出售农产品,生产积极性因而受到严重打击,导致合作社经济最终失败。国家粮食不能自给,民不聊生,社会矛盾激化,改革呼声迭起。
为了扭转被动局面,1981年1月13日,越政府出台第100号决议,试点实施包产到户,但农民仍无自主权。1986年12月,越共“六大”作出决议,要发展多种成分共同参与的市场经济,这为推行农业改革奠定了基础。1988年4月5日,越共中央政治局作出第10号决议,改革农业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包产到户,农民可自主经营,只需按规定向国家纳税,土地承包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15年。1989年初,越政府取消粮食和食品统购、统销制度,逐步放开价格,促进了市场自由流通。1989年9月10日,越政府出台第64号决议,允许企业自行出口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原料,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价格和进出口制度的改革,为农产品扩大内销和出口提供了更多途径,促进了农产品的自由流通,使国家粮食安全得到保障。1989年,越成功实现粮食自给并首次出口大米,出口量140万吨,之后逐年递增,到1999年出口量已达460万吨,成为世界第二大米出口国。
1993年7月,越政府出台《土地法》,从法律上确认农民长期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可进行变更、转让、出租、继承、抵押等。1996年,越政府出台《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应由社员按自愿、平等、互利、民主的原则入股形成,按股比分享成果。合作社规模和生产领域不受限制,一家农户可加入多个合作社,也可按有关条例退社,社员自主权得到进一步加强。1996年11月12日,越政府出台首部《外国投资法》,鼓励外资进入农业领域,有力推动了农业自由化进程,农业生产迎来崭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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