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现代农业网--中国农产品加工网! +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用户名: 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http://www.csh.gov.cn  2008年9月20日  中国农产品加工网

 

  •   核心提示:国务院1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中新网9月1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编辑:liuxiangyu  
免责公告:
1、转载本网原创信息,请注明来源:中国农产品加工网。
2、本网所有转载文章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及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不同意转载此信息者,请在2个星期内来函或者发电子邮件联系,本网立即删除。联系电话:0731-5176608
 总点击数:997  本周点击数:40 打印本页 收藏此页   联系管理员 

 相关文章
·中秋放假时间公布:9月13日到15日放假三天 ·逼员工辞职,只为躲开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劳动法震荡东莞
·新劳动法震荡东莞 ·长沙公布新劳动合同范本 员工每月拿多少须写明
·长沙将推新劳动合同书范本 ·社保官员解读新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并非铁饭碗
·劳动法:不能用补休替代3倍加班工资

 最新资讯
·从法律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湖南省生猪屠宰条例》(修订)有望…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果树种苗管理10月起有“法”可依
·国务院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 附… ·《出口茶叶质量安全控制规范》10月…
·从正面PK到明星暗斗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完善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共有[0]条评论 

 
 年     

·这些食物绝对不能隔夜吃!(2)
·四招帮减肥女人控制食欲
·日常吃水果的7个错误观念
·女人30岁以后 床上如何才能尽兴
·香蕉减肥受热捧 瘦身水果多选择
·8种食物减肥不减脸色(1)
·切记吃完鸡蛋不要做这些事(2)
·专业视角:孕妇如何喝奶最健康
·怀孕了,哪些东西最不该吃?(1)
·切记吃完鸡蛋不要做这些事(1)
·30岁男人的一夜 19岁女孩的一生
·轻松5招 肌肤青春不老化(图)
·要减肥 每晚多睡1小时
·世界公认十大健康减肥法!
·母乳 奶粉 鲜奶营养价值对比(4)
·要减肥,应尽量少吃红色食物
·四种肥胖类型 四个减肥要点
·雪上加霜的“黄光裕事件”
·艺校美女相亲遇大款酒后失身遭遇“陈冠…
·怎样吃可以帮你生个漂亮宝宝?

·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题
·文明长沙网上行专题
·三鹿奶粉事件新闻专题
·农村致富门路和致富经
·生猪生产专题
·财经证券要闻
·2008全国两会专题

·长沙市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
·长沙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推荐贷款项目…
·关于进一步加快茶叶产业发展的意见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农业部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闻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
·《劳动合同法》解读:非全日制用工可随…
·《劳动合同法》案例解读:劳资双方可签…
·甘肃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劳动合同法》解读:小时计酬≠钟点工
·湖南省洒类管理条例(全文)

三鹿奶粉事件专题  饮食科学  健康生活  2008中央一号文件解读  茶叶  蔬菜  粮油  乳品  饲料  果品  畜禽蛋  国际资讯  国内资讯  农业产业化  产业发展  市场分析  娃娃鱼专题  野菜飘香专题  院士袁隆平专题  肉蛋价格大幅上涨专题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科技对接专题  


设为首页 |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本网法律顾问:孙表华律师
版权所有:中国现代农业网--中国农产品加工网 最佳分辨率:
1024×768 自2007年1月改版起总访问量:208635165 次
通用网址:农产品加工 | 网络实名:农产品加工网 | 中国农产品加工网网上投稿:
中文域名:农产品加工.cn | 中国农产品加工网.cn | 农产品加工.中国 | 中国农产品加工网.中国
联系电话:0731-5176608 传真:0731-5176608 电子邮箱:
xialiming2@sina.com
Copyright www.cs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1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