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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鼓励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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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h.gov.cn 2008年9月26日 中国农产品加工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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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步鼓励和吸引城市资本与民间资本对现代农业和现代农庄建设投资,推进“两型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长沙县鼓励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
1、投资者通过土地流转,经营总面积200亩、其中耕地100亩、经营年限10年、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新建的现代农庄,及在现代农业园区新办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企业。
2、对符合上述条件,且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年纳税县级收人超过200万元的新上的现代农庄和现代农业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采取“—事—议”、“—项—策”给予更大支持。
二、投资原则
1、维护农民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严禁反租倒包、随意转包;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优先安排本地劳动用工,确保农民收人稳定增长。
2、严格保护耕地。严禁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改变基本农田性质;鼓励发展“设施农业”和“精致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化、信息化进程;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市场。
3、保护生态环境。严禁“破山”、“填水”,防止大拆大建,保护农村自然生态环境。
4、严格规范管理。建设地点和规模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程序办理报建手续;执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收取,下限为2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
三、政策办法
1、对通过土地流转新建的符合全县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并经主管部门认定、批准的现代农业生产基地,规模经营耕地连片在100亩以上,前三年按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投资者每亩200元、自主流转土地的农户每亩100元。
2、对新办的现代农庄和农业企业,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项目投产后的两个纳税年度内,由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50%的奖励。
3、对新建的现代农庄和农业园区生产性项目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奖励其缴纳保费。
4、新办的现代农庄和农业园区从事种植业、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所开展的试验推广项目,引进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禽),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5、新办的现代农业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新建的现代农庄,按流转耕地面积的7%配套生产、生活用地(包含发展农产品加工用地),但—个项目用地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亩。其生产、生活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7、现代农庄和农业园区新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年内工商部门实行登记管理,只收登记年检费,不收取事业性、服务性费用;减免县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规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8、对适用范围内的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县内交通、水利、国土整理等项目建设计划,优先向中央、省、市申报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9、鼓励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凡向现代农业园区新上的农业项目给予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且贷款规模在50万元以上、贷款年限连续在2年以上的,纳人县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范畴。
10、凡符合条件的现代农庄主和投资商法人代表,经本人申请,可落户我县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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