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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沙市犬类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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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h.gov.cn 2008年10月6日 中国农产品加工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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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为加强长沙市城市犬类管理,保障市民的人身健康及安全,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长沙市公安局、城管局、畜牧水产局、工商局联合通告如下:
一、根据《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禁止在我市城区饲养23种烈性犬、大型犬和斗犬:1.藏獒2.狼狗3.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4.高加索5.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6.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7.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8.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9.中亚牧羊犬10.西班牙加纳利11.日本土佐12.标准牛头梗13.卡斯罗14.韩国杜莎15.美国斗牛16.斯坦福斗牛17.爱尔兰猎狼18.比特19.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20.罗德西亚背脊犬21.英国斗牛獒22.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23.具有上述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二、对城区内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散养犬只、放养犬只、流浪犬只及禁养品种等犬只,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捕杀。对未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的犬只,予以捕杀。对佩带犬牌但无牵领人、无犬链约束的户外犬只予以暂扣。对有牵领人,但未佩带犬牌或牵领人未随身携带有效许可证明的犬只,暂扣其犬,并依据《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处以罚款,暂扣的犬只统一送至长沙市公安局违章犬只暂扣收容中心(地址:长沙市人民西路6号,电话:2272806)。
三、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准养犬颈部佩带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二)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湘江风光带)、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五)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饲养犬只申请办理《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的必须出具市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西牌楼、北站路两大宠物交易市场明令禁止销售23种禁养犬,其它犬只需凭有效犬只免疫证明方能销售。
五、十月中旬政府各职能部门将组织对我市城区内野犬、禁养犬、流浪犬、放养的无证犬等统一进行清查捕杀。
六、为便利我市市民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职责及反映相关线索,特设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如下:
长沙市城管局电话:8865110;
长沙市工商局电话:12315;
长沙市动物防疫监督站电话:8903044;
芙蓉区公安分局电话:4783000;
天心区公安分局电话:5895001;
岳麓区公安分局电话:8864110;
开福区公安分局电话:4523999;
雨花区公安分局电话:5659600。
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市城管局
长沙市畜牧水产局
长沙市工商局
20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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