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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对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即将展开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各路专家和媒体关注、议论较多的是土地流转可能带来的好处,及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这样的讨论呈现出某些令人担心的倾向,人们不能不慎重地考虑一个问题:土地流转的权利,究竟在谁之手?
农民处置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权利,即流转的权利,当然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古人早就说过,“财币欲其行如流水”,经济学也讲,没有交换,商品的价值就实现不了。政府允许农民在更大范围自由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自然可以提高土地对农民的价值,使土地真正变成一桩能够带来较高收入的资产。
与此同时,目前乡村的景况也需要赋予农民以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更大权利。比如,农民人均耕地本来就少,村集体在承包土地时又要做到肥瘦搭配,结果,每家面积不大的土地被分割成多块,凭空增加了农民的耕种成本。又比如,不少农民长年外出经商、打工,甚至在城镇定居,成为新市民。如果他们享有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充分流转权利,就可以使土地转移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手中,从而实现承包者利益最大化及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但是,所有这些必要性都以下面的法律事实为前提: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流转的权利在农户手中。土地是否需要流转,如何流转,流转给谁,只能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己决定,任何人和机构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农民作出流转的决定。哪怕这一决定表面看来可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甚至可能给农民带来好处,也同样是不能接受的。
这也正是本次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宗旨所在———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以增强农民抗衡任何其他人和机构的能力,包括抗衡其他人、公司,也包括抗衡村集体和地方政府。改革是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地位,自然也意味着强化农民在决定土地流转方面的主体性地位。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增强了,自然意味着由农民自己来决定土地的流转。
然而,目前很多议论似乎忽略了这一点。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土地过于分散的状况阻碍了农业生产现代化的推进,这种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难以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也无法与大市场全面对接。因此,一旦土地可以流转,未来可能会出现摆脱小农经济、走大规模集约化经营的前景。
用这样的逻辑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是令人担心的。赋予农民以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理论上说,就是强化分散的农户土地占有格局,更有效地维持小农经济。小农经济的基本含义就是土地在法理上的分散占有与经营,这是由土地制度改革的性质所决定的。小岗村的创新及后来大范围确立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就是由集体迷信向小农经济的回归。过去三十年来政府对土地经营承包制度的每一步完善,都可以说是在逐渐强化小农经济的地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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