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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生产是广西农民增收的特色产业。全区果树种植总面积已超过1400万亩,位居全国第三;年产鲜果近700万吨,产量名列全国第五。果树种植一旦用上假劣种苗,必然影响时间长,给果农造成较大损失。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果树新品种登记、种苗生产条件要求、种苗检疫合格告示等方面进行规范,将有效地加强果树种苗管理,维护农民利益。如何理解《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记者采访了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
记者(以下简称“问”):《办法》规定引进果树新品种必须进行登记的目的何在?
陆瑞华(以下简称“答”):其目的就是通过登记管理制度,了解和确认登记品种来源、特征特性、生产试验情况和植物检疫情况,确定新品种的种植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确保果树新品种的质量,避免给果农造成损失。
问:果树种苗生产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蔓延,保证果树种苗质量,《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果树种苗,应当在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地点进行,并具有与种苗生产相适应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生产柑橘种苗,应当在网室或者大棚等隔离设施内进行。
问:生产哪些果树种苗必须备案?
答:《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生产柑橘、荔枝、龙眼、芒果、黄皮、柿、梨、桃、李、梅、香蕉、菠萝、葡萄、罗汉果、火龙果、木瓜、西番莲种苗,应当在开始繁殖后30日内向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20日内组织实地查验,提供指导服务,出具果树种苗生产备案证明,并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备案的果树种苗实施产地检疫。
问: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者没有备案证明和检疫证书,将如何处罚?
答:为尊重果苗使用者的知情权,建立健全果苗质量追溯制度,《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果树种苗,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出示果树种苗生产备案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建立果树种苗经营档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办法》规定,出售果树种苗不出示生产备案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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