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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餐饮等服务企业须为农民工缴工伤险

http://www.csh.gov.cn  2008年10月12日  中国农产品加工网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应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对全省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了意见。

据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是指各类商场、超市、餐饮、住宿、洗浴、娱乐等服务性企业。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应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按照要求,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根据职工人数(包括农民工)多少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农民工可按照“定额缴费”或“分段费额”的方式缴费。“定额缴费”即按照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纳税定额的1.5%费率缴纳;“分段费额”即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人数,分段确定缴费额度。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农民工缴费不再另行计算,其费率标准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为1—4级,经本人或亲属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编辑:xiali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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