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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行为
http://www.csh.gov.cn 2006-8-22 农产品加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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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只是农业进步过程的体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最主要内容。其意义在于,宏观上,农业现代化大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减少农业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使一个国家的农产品供给能力与水平尽快适应人民对食品与纤维等的不断增长的需求,以及工业化迅速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国家的全面现代化奠定基础;微观上,农业现代化将能够使作为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通过经营现代商品农业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来赚取利润,增加收入。但由于农业是自我支撑力量最为弱势的产业,因此,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西方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主要包括:实施有利的土地政策,扶持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农村非农产业;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农业信贷服务,创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教育、科研与技术推广;利用财政、金融手段支持农业现代化等。其目的是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与粮食安全,维持农产品供求均衡和保证农民收益,提高农业生产率和提高农业竞争力,以及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国情的差异,国家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及力度则有所不同。 1.主要目的 发达国家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目的大体包括: (1)提高农业生产率,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 (2)保证农民收益并维持农产品供求均衡。当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出现这类情况时,一些国家政府采取干预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持农产品供求均衡和保证农民收益。 (3)保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日益激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与自然的矛盾,一些发达国家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台一些政策措施来倡导发展可持续农业。 2.主要行为方式 (1)多采用立法形式推行政策。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实施的许多政策,多是以法令的形式出现的。农业立法程序,使得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某些行为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为依据,并受到国会的必要监督,保证了政府对于农业现代化的支持或干预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2)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干预农业现代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现代化的经营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和农户,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力量主要是市场机制。 (3)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农业现代化。政府对于经济的行政干预,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自身的权力,通过自上而下颁布的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和进行行政性审批等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干预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必须执行政府下达的命令或计划,必须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对于在市场经济机制下运行的农业现代化,发达国家政府是很少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的。它们的原则是,市场调节第一位,行政干预只能出现在市场调节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 3.政府行为力度的把握 将不同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加以比较,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对农业的保护或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方面,还是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动和规模经营的产权等制度安排、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方面,以及对本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的控制方面,干预力度较大的是欧洲发达国家和日本,较小的是美国。 总体而言,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日本和欧盟国家政府干预的力度一般都大于美国,主要原因在于国情的不同。与美国相比,日本和许多欧盟国家的农业资源均相对短缺,在20世纪60—70年代以前,主要农产品不能自给,它们比美国更为迫切地需要依靠农业现代化来提高本国农产品的自给率,以及保证农民的基本收入。而美国农业在大部分年份里面临的是农产品过剩。因此,日本和许多欧盟国家要靠较强力度的政府干预来推进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规模经营,来维护本国农民经营现代农业的积极性,进而达到保证本国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以及稳定农民收入的目的。(农产品加工网编辑)
来源:怀化市新农村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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