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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于未来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意义”座谈会观点概要
2008年10月30日,合作社专家沙龙秘书处组织了部分在京专家于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召开了一次座谈会,专门从合作社角度解读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座谈会由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杨谦同志主持。本次会议还吸纳了中农国泰国际投资公司、北京正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农业领域非合作社组织的参与,旨在以更广泛的视野研究合作社问题。座谈会召开前后还以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充分征求合作社专家沙龙各地重点基地专家的意见。会议共收到10余篇学术论文。现将专家的主要观点概要如下。
一、《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合作社给予了高度重视和肯定
1、《决定》对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科学定位
实践证明,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升了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增强了其抗风险的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成为引领农民搏击国内外市场的生力军。基于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功能,《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决定》以纲领性文件的形式对合作社的作用和功能进行科学界定,充分肯定了合作社组织与制度资源在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大力发展合作社是符合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重要精神就是,在当前农村改革的新形势下,要实现农民的存量利益,保障农民的增量利益,就必须通过组织化的途径来促进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2、支持合作社成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主体
《决定》指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依据,为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扫清了制度障碍,有助于合作社聚规模、上层次,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社员的劳动生产率,增加社员收入,壮大合作社实力。同时,《决定》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即,在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时要强调管理和服务,也要贯彻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但是,无论何种主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实际上既为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政策环境,也规定了相关主体的行为边界。并且,在允许土地制度创新的同时,也保护了农民最低的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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