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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发[2003]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五”期间,全省确定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总数100家。其中粮食产业10家左右;油脂产业8家左右;蔬菜产业6家左右;种业2家左右;棉麻产业5家左右;畜牧产业(包括牛、羊、楮、家禽等)15家左右;茶叶产业4家左右;水产业6家左右;奶产业3家左右;竹木业9家左右;出口创汇型企业6家左右;农产品市场8家左右;中草药产业3家左右;水果产业5家左右;其它类企业10家左右。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l、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30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币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0、鼓励具有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11、在同等条件下,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他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优先考虑。
第四条 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与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2、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市州农业产业化王作办公室报市州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省直所属企业直接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4、省产业化办公室对市州申报企业进行考察,在征求农业厅、林业厅、计委、经贸会、财政厅、外经贸厅、中国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税局、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地方金融证券办、供销社、乡企局、粮食局、农发行、农行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综合上报,由省人民政府审定确认。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五条 对省级龙头企业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省级龙头企业标准,对已获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定期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企业原则上子以保留,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对新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进行考察评议,符合省级龙头企业标准的,列为省级龙头企业推荐对象,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认定;但如果新老企业总数多于100家,则按得分多少逐一排队(评分办法另行公布),100家以后的不予入选;得分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入选原已获称号的龙头企业。
第六条 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申报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产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市州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对所辖省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汇总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直省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直接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依据各市州汇总的基础数据、
初审意见,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上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及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再行申报。
第九条 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核,以适当的办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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