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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洒类管理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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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糖酒食品专题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5号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于2006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不含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生产、流通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酒类生产、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明细表;
(五)生产技术文件和工艺流程图;
(六)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于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对于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酒类生产者应当执行《饮料酒标签标准》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实际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应当标明保质期。
第八条联营企业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同一品牌的酒类,应当统一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并在酒类标签上注明真实产地的厂名、厂址。
第九条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伪造酒类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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