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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0日)上午9:00,南京市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马千山局长应邀做客《扬子晚报》视频直播室,与网友就明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合同法》进行在线交流。交流中,马千山“以案说法”,省内、南京的网友在线参与,探讨了《劳动合同法》中的很多热点问题。
劳动合同篇
[现场问答]
不签合同企业风险更大
苏州网友高先生提问:我于去年7月到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6月6日,我以公司未替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缴纳我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遭到拒绝。
我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部门支持了我的请求。我想问的是,如果按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解读:对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了很详细的规定。
首先,企业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履行签约,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可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举案说法]
“临时工”必须签劳动合同
案情:网友小杨说,他今夏在某合资公司找到一个工作。当时公司方面告诉他,这是一个临时岗位,夏天一过就辞掉他。小杨到公司上班不久,发现公司没有与自己签合同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打算,便询问原因。公司告知:“你是临时工,不用签合同及缴保险,我们只跟正式工签劳动合同。”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所有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临时工”这种提法不正确,用人单位临时性用工,也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临时工”应称为合同制职工,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与其他职工没有区别,区别的仅是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职工维权篇
[现场问答]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网友孙先生提问:我是一家小服装厂的老板,用工约百人,其中一些建厂时的老工人已在此工作十年。现在我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后了解到,其中有一条“用人单位须与老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我不禁有些担心:这些职工不是都要捧上“铁饭碗”了吗?
■解读:
孙先生的看法有误区。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仅是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在企业生产正常的情况下,企业不应与职工解约。
但《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也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有权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由此看出,《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企业的权益。
[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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