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
——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
贾治邦
今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创新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当前,正在全国推进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林业体制机制的一次重大实践,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必将对林业发展、农村发展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展和历史背景
目前正在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2006年、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并多次深入实际考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目前,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已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云南、安徽、河北等省正在全面推进改革,其他省区有80个县市正在进行试点。全国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已超过5亿亩,占集体林地的1/5。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交给农民,使农民不仅具有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这项改革旨在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能够兴林又能够富民的林业经营体制,形成林业发展的自组织机制,从而带动林业的大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这四个阶段的林权制度改革是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不同程度地推动了集体林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一)农民对耕山致富有了新期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明显提高,基本上摆脱了贫困,解决了温饱。但是,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收入仍然很低,山区农民的收入又低于平原区农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广大农民实现增收致富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他们在继续向耕地要温饱的同时,一直在寻找能使他们过上殷实小康生活的新途径。林业以靠近农民、适应农民的显著特点和资源开发潜力大、产品需求旺盛的独特优势,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必然选择。改革现行集体林权制度,已成为山区林区亿万农民的共同心声和热切期盼。
(二)生态建设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我国森林面积虽然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但森林总量不足、森林质量不高、生态系统脆弱、生态功能低下,生态建设任务极其艰巨。随着森林面积的增长,护林难、育林难、防火难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维护生态安全、能源安全、气候安全、物种安全、淡水安全、粮食安全,都对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各项林业改革,充分激发农民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的积极性。这是推进生态建设的不竭动力。
(三)市场对木材需求提出了新挑战。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木材及林产品需求一直保持着刚性增长。“十五”期间,我国年均林木消耗需求为5.5亿立方米,而国内只提供了3.65亿立方米,近2亿立方米靠进口弥补。据预测,“十一五”期间,年均消耗需求将增加到7亿立方米,国内最多只能提供约4亿立方米,缺口将达到3亿立方米左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木材及林产品仍是我国供需缺口最大的商品。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作为传统木材生产基地的国有林区,木材产量在逐年调减,进一步加剧了木材供需矛盾。同时,随着生态问题的国际化和政治化,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对本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依靠大量进口木材来弥补国内供需缺口越来越困难。维护我国木材安全,保障林产品供给,历史地落在了集体林业的肩上。
(四)市场经济体制对林业体制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市场经济不仅是指产品的市场化,更是指产权的市场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林业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必须在继续推进林产品市场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林业产权市场化。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林业产权市场化的重要基础和突破口。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深刻变革。它抓住了调整产权制度这个根本,把握了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这个关键,坚持了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这个原则,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体现了党的执政理念,符合林业发展规律。虽然这项改革在全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已经显示出巨大的综合效益,为农村发展特别是山区发展展示了光明的前景。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同土地家庭承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